白癜风检查项目 https://m-mip.39.net/nk/mipso_4461452.html一、海口中院就张某等与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海中法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判决:许某某等偿还张某等借款本金万元及利息。海南高院作出()琼民一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张某等申请执行,海口中院作出()海中法执字第号执行裁定,并向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被执行人许某某名下位于海口市海府路的房产(下称“案涉房屋”)。三、被执行人许某某等向海口中院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所执行的案涉房屋系异议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唯一住房且房屋面积也仅为73平方米,故请求法院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拍卖。海口中院作出()海中法执异字第62号裁定:驳回异议人许某某等的异议。四、许某某等向海南高院申请复议,请求停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海南高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本期栏目邀请辽宁卓*律师事务所执业李霞律师进行解读。
下面分析一下本案的裁判要点及思路:
关于对当事人唯一住房能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申请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本案已符合这一条件,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处置当事人唯一房产用于偿债。
所以,海口中院执行案涉房屋的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我们提请当事人在债务人需要赡养或抚养一家老小且仅有唯一住房的情形下,符合条件的仍可执行该债务人的该套唯一住房,结合海南高院的裁定文书,在执行实务中,应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