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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本案为涉西丰真实案例,以普法为目的依法公开,为避免对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文中所涉人名、地名、店名等均为化名,部分时间模糊处理,请勿对号入座。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刑事判决书
案号:()辽0刑初*号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尚虎(化名),男,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西丰县,捕前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年9月14日被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年3月8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瓦房店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以大检公诉刑诉[]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虎犯故意杀人罪,于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宝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祁舒淼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小宝,被告人尚虎及指定辩护人乔宏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9月日18时许,被告人尚虎以招保姆的名义,将屈宝牡(被害人,女,殁年58岁)带至辽宁省瓦房店市某屯18号其租住的房屋内。年9月3日中午,尚虎用电棍、砖头击打屈宝牡后颈部,用事先准备好的手铐、铁链将屈宝牡手脚锁住,用胶带将屈宝牡的嘴鼻部封住之后,将屈宝牡弃于屋内事先挖好的炕洞内,并用水泥板将炕洞封死。后尚虎将屈宝牡的一部iphone6手机拿走卖掉。经鉴定,屈宝牡因机械性窒息死亡,iphone6手机估价为人民币元。
年9月7日,尚虎在大连市甘井子区王家桥十字路口附近向正在巡逻的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明:
(一)证人刘小宝(被害人屈宝牡之子)证实,我母亲平时用一个黑色直板的苹果六手机,她的
袁莉
近期公布的裁定书显示: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辽刑更*号
罪犯尚虎,男,年出生,汉族,籍贯辽宁省西丰县,现于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服刑。
年5月5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辽0刑初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治权利终身,并就附带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判决。被告人尚虎服判,报送本院复核,经本院审理,于年6月6日以()辽刑核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并交付执行。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自年6月6日起至年6月5日止。
执行机关辽宁省凌源第三监狱以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提出减刑意见,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审查,于年11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尚虎,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并能积极改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一条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尚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治权利终身不变。
无期徒刑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次日(即年6月6日)起执行。
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尹熙成
审判员
鄂 展
审判员
刘绍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郑梦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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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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