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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房店一家屠宰场里工人打算杀牛时被牛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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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连瓦房店一家屠宰场内准备杀牛时,工人李某被拼命挣扎的牛踢伤了右膝盖。伤愈之后,李某将卖牛的孙某告上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1.9万余元。年6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卖牛人孙某和李某各承担50%责任,李某获赔5.9万余元。

李某是大连瓦房店一家肉食加工厂的屠宰车间工人。去年2月2日,李某在屠宰车间内准备杀牛,被出售等待屠宰的牛踢伤右膝部。

医院治疗,伤愈后他将这头肇事牛的卖牛人孙某告上法院,索赔医疗费等合计11.9万余元。他称,屠宰场只是负责屠宰,孙某是过肉,屠宰前牛归孙某所有。而孙某则称,自己和李某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不是自己雇佣李某,因此其受伤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李某杀牛屠宰是其本职工作,其损失应该通过工伤予以补偿,不应起诉自己。自己没有过错,本次事件仅仅是一个意外。所以其损失与自己无关。

资料图

瓦房店法院审理查明:事发肉食加工厂门口墙上张贴有牛羊进厂需知,其中第5项畜牧业主把畜牧送进厂后,在屠宰前要自行负责管理好、拴好、看好,如因业主没有看管好、拴好畜牧造成他人伤害及财产损失,将由畜牧业主自行承担。肉食加工厂办公室(缴费处)门口墙上张贴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其中第六项畜牧业主把畜牧送进厂后,在屠宰前要自行负责管理拴好、看好,如因业主没有看管好、拴好牲畜,造成他人伤害及财产损失,将由畜牧业主自行承担。孙某认为,该牛进入屠宰场后拴在待宰柱上就与其没有关系。

法院认为,孙某出售的等待屠宰的牛将李某蹄伤致其住院治疗,属于孙某未尽到看管义务,根据屠宰场的进厂须知及安全管理制度规定,孙某应对李某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屠宰场的刀工,在进行吊牛工作时,对等待屠宰的牛存在一定攻击性,应有一定的预见性,其未能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其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对此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为宜。法院一审判孙某赔偿李某5.9万余元。

孙某不服上诉,称在整个绑牛、挑牛、牵牛、杀牛、剔肉、过称的过程中,牛的管理权已经转移,自己不存在过错。肉食加工厂是专业的牛肉屠宰单位,为保证牛肉的真实性,其屠宰牲畜时,有固定的习俗,拒绝其他人员参与,自己作为卖牛人,仅是送牛和接钱。当待卖的牛绑至拴牛桩上后,已经丧失了对牛的控制和管理的权利,再要求自己承担丧失控制和管理权期间的损失,显然不公平。

其次,李某是在牵他人待宰牛时,被旁边的孙某的待宰牛踢伤,李某作为专业的宰牛人应该很清楚牛在待宰时的疯狂状态和危险程度,其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应对突发状况,而李某没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第三,肉食加工厂屠宰牲畜是收取费用的,其设计的绑牛桩存在缺陷,导致李某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大连市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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