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的小*被前妻小丽告了,要求他按月支付元作为“房租”。
原来,小*有一套和父亲共同署名的房子,在结婚前他签下婚前协议,承诺在婚后将属于自己的那半产权赠送给小丽,当作小丽婚前个人财产。
小*想不通,房子虽是他住着,但房贷是他还的,要付已经离婚的前妻房屋占有费吗?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案。
婚前协议承诺送女友房产
年5月10日,小*和父亲买了一套位于岳麓区的房产,约定对该房屋父子二人各占50%的份额。购房款支付方式为首付款加银行按揭贷款,购房总价为60余万元,其中首付款为12万余元,按揭贷款为48万元。
当时,小*有一个正在交往的女友小丽。为了保证双方婚后生活和谐幸福与稳定,尚未结婚的小*和小丽于年9月14日签订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并且在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办理了公证。
《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该房屋中小*所占的50%的产权份额在两人结婚后属于小丽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小*的婚前个人财产。房屋所欠银行按揭贷款由小丽和小*共同承担还款义务。上述房屋贷款还清注销抵押登记后,小*应协助小丽办理上述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
公证《婚前财产协议》当天,小*的父亲也来到了公证机关,手持《婚前财产协议》和小*、小丽一起拍了照。
年12月12日,小丽和小*登记结婚。年10月15日,开发商交付了该房屋。年10月25日,小*与家人一起入住了该房屋。
也是这一年,小*与小丽的婚姻出现了变故。因夫妻感情破裂,小*诉至岳麓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年11月15日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小丽和小*的婚姻关系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离婚后,小丽一直没有归还过房屋的贷款或者承担贷款的费用。两人离婚后,房屋也一直由小*父亲及家人居住,小丽没有居住。
前妻起诉索要占有费
离婚后的小*与小丽又因房子起了冲突。
在小丽看来,这套房屋50%的份额是属于她的,可她多次与小*协商变更房屋所有权登记事宜,小*却屡屡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小丽遂起诉到岳麓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向她计付房屋的占用费,自年9月15日起暂计算至年12月31日(共39.5个月),房屋占用费为元,后续房屋占用费按前述标准计算至她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之日止。
小丽的要求合理吗?
岳麓区法院一审认为,小丽与小*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并办理了公证,并经按份共有人即小*父亲同意,小*将其享有的房屋所占50%产权份额赠予给小丽,该《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性质系赠予合同,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经过了公证,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
小丽和小*离婚后,该房屋实际由小*和父亲等人共同居住,小丽并未居住,小*虽赠予了小丽该房屋的相应份额,但没有实际履行赠予协议,让小丽行使占用、使用相应份额的利益,小*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予小丽相应的补偿。
由于该房屋尚欠银行按揭贷款尚未归还,住房抵押也未解除,暂不满足过户的条件,因此,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限被告小*自年10月25日起按照每月元的标准向小丽支付房屋占用补偿费至该房屋分割完毕、小丽获得其相应份额的费用或者小丽实际占用、使用该房屋之日止。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对于该判决结果,小*无法接受。
“我在婚前赠与给小丽,是为了保证双方婚后生活幸福与稳定,但是小丽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小*认为,该房屋明确约定小丽应当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但至今其未履行房贷还款义务和装修的义务。“由我独自偿还银行贷款,又判令我支付房屋占用补偿费,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小丽与小*之间存在赠予行为,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并且办理了公证,亦经按份共有人的同意,双方的赠予行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赠予合同成立。
但是基于赠予房屋的贷款并未偿还完毕,故该赠予合同实际未履行,男方未将房产交付,也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因赠予合同暂未履行,小*仍然系房屋的所有权人,男方依法可以使用房屋。
小丽对房屋享有的权利仅系债权,并非所有权。基于小丽享有的系房屋的债权,其仅能请求小*交付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
公证过但未过户的赠与房产合同
可以撤销吗?
记者了解到,按照法律规定可以撤销,但要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可以撤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赠与人在有些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权。
因房产是以进行房产登记确认所有权,所以房产的权利转移以是否进行过户手续为准。在确认房产赠与是否成立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是必须完成过户手续权利转移了才算成立,而实际占有使用但没过户不能认定为赠与房产成立。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前,可以撤销合同。
如果房产未过户但房产证交于受赠人且受赠人已占有、使用房屋的,可以认定为赠与有效。
信源:甘井子普法
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主办:瓦房店市委法治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瓦房店市司法局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