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发布会,记者从会上了解到,《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已获准实施。即日起,本市划定的9类特种海产品中,人工底播养殖的产品将不受“禁渔期”的时间限制。这意味着休渔期内,市民可以吃到肥美的养殖海鲜。
人工底播海产品不受“禁渔”限制
《大连市特种海产品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严禁在禁渔期内采捕特种海产品。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条例》,在原《条例》第三章“特种海产品的增养殖管理”中第十四条后增加一条规定:“在增养殖功能区从事特种海产品养殖的单位和个人,采捕人工底播的特种海产品,不受本条例第七条关于禁渔期规定的限制。”这意味着今后,大连底播人工养殖的特种海产品,不再受禁渔期时间约束,“全年无休”进行打捞。
本条例所称特种海产品,是指大连沿海海域特有的具有较高经济价值的刺参、皱纹盘鲍、栉孔扇贝、光棘球海胆(紫海胆)、海刺猬(*海胆)、香螺、脉红螺(红里子)、魁蚶(赤贝)、栉江珧(簸萁蛤)等地方名贵海产品。
“解禁”有利于增加海产品数量
对底播的特种海产品,会不会导致特种海产品种群数量的减少?大连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人表示,恰好相反,禁渔期适度放开采捕限制,不仅不会导致,而且还能激发企业和个人加大种苗投放量,增加种群数量。
提醒:特种海产品捕捞“红线”未变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了解到,虽然《条例》对人工底播海产品的禁渔期采捕时间进行解禁,但企业仍然要严格执行合法捕捞的规定。在禁渔期采捕增养殖区内,底播增养殖的特种海产品必须是取得海域使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而且要符合有关采捕规格和许可的规定。
瓦房店市伏季休渔期
在自繁自养区域内
采捕贝类渔船管理办法
根据《年大连市海洋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大海渔*发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年伏季休渔期在自繁自养区域内采捕贝类渔船的办法:
1、养殖户雇佣、使用渔船进行采捕须向瓦房店市行*服务中心海渔局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合法有效地海域、滩涂使用证书或承包合同书。
2、申请作业的渔船需提供合法有效渔业船舶捕捞许可证书、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以及渔业船柏检验证书。
3、申请作业的渔船须符合瓦房店市渔船年审的规定要求。
4、申谓作业渔船不得使用国家禁用或违反国家最小网目尺寸相关规定的渔具、网具进行作业。
5、申请作业渔船作业方式必须是渔业捕捞许可证规定作业方式,如特殊作业方式需提供相关作业资质。
6、申请作业渔船必须在自繁自养区域内作业,严禁在公共海域采捕天然贝类资源。
7、规模较大(10艘渔船以上)采捕作业需户籍报省厅审批。
8、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信息来源:
新商报大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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