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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是企业转嫁不成还是大连李官镇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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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二三里资讯接到王先生反映,自家企业占股70%多的资产被侵占长达五年之久,且非法经营获取暴利。王先生阻挠多次,都无功而返。王先生认为起因是大连瓦房店市李官镇“一女二嫁”,在他们企业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转让。而瓦房店市李官镇负责人和法律顾问接受二三里资讯采访时,却予以否认,认为是这家企业股份转让在先,李官镇的再次转让没有问题。二三里资讯对此展开调查。

两家企业成立新公司接手华铜铜矿尾矿资源据介绍,现位于瓦房店市李官镇的华铜铜矿原系国有矿。早于年8月,中国华铜铜矿作为甲方,即与毛里求斯HMH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共同签订了中外合作大连爱科特尾矿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即上述所称的“大连爱科特”。华铜铜矿后因资源枯竭而政策性关闭,根据辽宁省政府及大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原华铜铜矿的有效资产资源划归当地政府李官镇政府接管。李官镇政府决定将接收的原华铜铜矿尾矿资源由瓦房店市李官尾矿加工厂管理经营。年3月20日,李官镇出具委托书,主要内容为:经李官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委托镇属企业瓦房店市李官尾矿加工厂为中方合作者,与毛里求斯HMH贸易有限公司作为为外方合作者,共同成立中外合作企业,即新的“大连爱科特”。年7月,“大连爱科特”向瓦房店市外经贸局发出关于变更中方合作者名称的请示,主要内容为“大连爱科特”大连爱科特尾矿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是毛里求斯HMH公司与中国华铜铜矿合作的中外合作企业。鉴于以上情况,经“大连爱科特”董事会决议通过,同意变更中方合作者名称为李官尾矿加工厂,并修改原合作合同的部分条款。并报请瓦房店市外经贸局批准。现经查询,“大连爱科特”法定代表人为王万本(董事长),毛里求斯HMH公司持股比例为72.%,华铜铜矿为27.36n%。也就是说,目前,“大连爱科特”这个合资企业毛里求斯HMH公司持股比例为72.%,代表李官镇的李官尾矿加工厂持股比例为27.36n%。

大股东曾试图转让过股份后又解约并且通过公证年6月,毛里求斯HMH有限公司和北京德生圣地有限公司签署过一次股权转让合同。作为甲方的毛里求斯HMH有限公司“有意出让其所持有的大连爱科特尾矿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股权的80%,乙方愿意受让甲方股权,参与经营公司现有业务。”“转让价格为万元人民币。”双方协议表明:“本协议生效后----项目投产后,乙方负责股权重组后的大连爱科特尾矿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逐年按季度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款----5年内付清股权转让转让款总额万元。”王先生表示,由于北京这家公司没有履约,没有支付转让款,毛里求斯HMH有限公司决定终止转让合同,将解约通过公证,并将公证书送达北京该公司。李官镇认为原转让合同仍然有效年8月28日,瓦房店市李官镇出具了一份《资产转让合同》,将华铜铜矿全部资产转让给了另外一家公司。其受让方为大连德丰大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甲方为主要瓦房店市李官镇人民政府,乙方为“大连德丰”,内容为“转让标的为甲方下属企业瓦房店李官尾矿加工厂尾矿库内的约万吨左右矿渣(以水合同签订之日算实际库容量为准)和周边部分土地。土地使用年限以该土地证登记(土地使用证号为瓦国用第号)标明的剩余年限的上地使用权为准。”“资产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贰仟万元。”瓦房店市李官镇“一女二嫁”,是不是在确认大连爱科特尾矿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的“两口子”,即毛里求斯HMH有限公司和李官尾矿加工厂“离婚”成功,并且李官尾矿加工厂与北京德生圣地有限公司成功“结婚”后呢?近日,二三里资讯来到李官镇政府,找到政府主管领导和政府律师。当二三里向李官镇政府阐述了王先生反映的情况以后。得到的回复是,年毛里求斯HMH有限公司和北京德生圣地有限公司是签署过一次股权转让合同的,虽然北京德生圣地有限公司在签订合同以后并没有向毛里求斯HMH有限公司按照合同付款,但并不能否认此合同就是不生效的,北京德生公司虽然没有付款,可是毕竟已经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说明北京德生圣地投资是股权关联人。李官镇政府并没有参与到两个企业之间因为股权问题的纷争。而李官镇向其他企业转让股权是没有问题的。

二三里资讯随后问道,北京德生公司占有尾矿库长达五年之久,并且一直都在经营。李官镇政府的回答是,据他们了解的情况,不知道北京德生公司在尾矿库经营情况。专业律师认为“未经批准的合同未生效”专业律师认为“未经批准的合同未生效”针对此事,二三里资讯找了相关律所咨询。辽宁新世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吴彦律师认为,本案股权转让合签订于年6月16日,应当适用签订合同时生效的相关法律。根据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当事人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等过程中订立的合同,依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后才生效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未经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外商投资准入为行政审批制,即未经批准的合同未生效。年10月1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才将国家规定适用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行业的外商投资准入由行政审批制转为适用备案管理制,而爱科特公司在工商登记中所属行业为非金属矿采选业,如果该行业属于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内的,即使依据修改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爱科特公司如转让股权也应适用行政审批制。故本案根据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乙方北京德生圣地投资有限公司负有办理批文等合同义务,甲方毛里求斯HMH有限公司协助;并且根据合同的约定,协议生效后,乙方开始每年按季度支付股权转让款。也就是说乙方既有办理报批使合同生效的义务,又有在合同生效后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而在股权转让合同签订后,乙方均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吴彦律师表示,年2月28日,甲方毛里求斯HMH有限公司向北京德生圣地投资有限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北京德生圣地投资有限公司未提出任何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故根据原《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已经解除。

经查,目前大连爱科特尾矿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由毛里求斯HMH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72.%,华铜铜矿持股比例为27.%,作为任何一方均无权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处置公司财产。从吴彦律师提供给我们专业法律意见上来看,北京德生圣地公司是没有权利在此处经营的。这背后是不是存在某些因素,我们不得而知,只是希望王先生能顺利的解决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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