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60岁老汉许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坐过了站。其要求司机停车遭拒绝后,竟然强行拽住方向盘和司机发生撕扯。之后许某被警方抓获。近日,许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法院判刑3年。
60岁的许某是瓦房店人,目前住在甘井子区。年3月23日18时30分许,喝酒后的许某乘坐45路公交车回家。当公交车行驶到甘井子区泉水阳光家园车站附近时,许某坐过了站,急于下车的他冲到司机身边,要求公交车司机王某停车,王某未停,许某于是与王某发生争执,不听劝阻强行将公交车方向盘拽住。
当时公交车上还有满满一车乘客,驾驶员王某赶紧停车并报警,许某被带至公安机关。经查,案发时该辆公交车载客20余人。4月4日,许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批准逮捕。检察机关认为,许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期间,许某的辩护律师指出,许某主观恶性不大,主观方面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案发时因为喝酒了,意识不清。细看本案的具体情节,许某在司机拒绝停车时,上前把了一把方向盘,时间持续非常短,只有两三秒的时间,而且当时司机已经减速并慢慢停下。从本案的损害后果看,许某的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此次系冲动型犯罪,又系初犯、偶犯,许某没有前科劣迹,平时一贯表现良好,人身危险性不大。而且许某本人已年过六十,身体不好,家里还有80多岁的老母亲需要照顾和赡养,恳请法庭减轻处罚,并能够适用缓刑,给予许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许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交车实际载客10人以上,酌情从重处罚。近日一审判处许某有期徒刑三年。
新闻延伸
这种行为还在发生
女乘客拖拽公交车方向盘被警方带走
本报记者唐枫
本报讯9月9日18时49分,一辆5路公交车行驶在解放路桃源街附近时,突然停在马路中央,随后辖区派出所民警带走一名女乘客。据悉,该女子因下车过站与司机发生争执,拉拽公交车方向盘。
记者从公交司机田磊处获悉,当时车从青泥洼桥开往傅家庄方向,当行至桃源街站时,有不少乘客下车,而车子驶离站台20多米后,突然一名女乘客走到了驾驶室站在他旁边,当时女乘客身边还带着一个六七岁大的女孩。
“她站在我身边说报站器坏了,导致她没能及时下车。”田磊说,当时女子情绪有些激动,把孩子放在一边就和他理论起来。“我当时没和她说话,就是抬手示意不能停车。”田磊说,按照规定,车子驶离站台后是不允许停车的,而且当时车子已经驶上了马路,他便拒绝了对方的要求。这时女子突然上前扯拽了一下方向盘,口中还不住地说:“我让你停车,你为什么不停。”
驾驶员田磊第一时间踩下刹车,车子缓缓停在了路边,“当时车上还有不少乘客,我担心她情绪激动,可能还会有过激举动,就赶紧停车。”田磊说,公司针对车上突发情况进行过多次培训,他既没有与该乘客争吵,也没有动手,而是停车报警。
记者从公交车上的视频看到,事发过程不到一分钟,在18时47分50秒,公交车停在桃源街站,陆续有四五名乘客下车,在车子已经启动后,一名穿黑色衣服女子拉着一名红色上衣女孩从车厢后侧走出。随后田磊报警,该女子被随后赶来的辖区派出所民警带走调查。
据悉,这是过去一周内,本市发生的第二起影响公交车安全驾驶的危险行为。而在此前,也曾发生多起乘客与公交驾驶员起争执,影响公交车安全行驶的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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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扰安全驾驶将担刑责
惩处影响公交安全行驶的危险行为目前已经适用于刑法规定。
年12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关于加强公交车行驶安全和桥梁防护工作的意见》,明确表示:加大违法惩处力度,对以袭击殴打驾驶员等方式干扰安全驾驶的犯罪行为,明确适用刑法的具体规定,严格侦办查处。
今年7月30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止侵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的决定(草案)》,其中明确规定:乘客在道路公共交通车辆行驶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和有关指导意见予以惩处。
此外,《决定》还提出,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遭到侵害安全驾驶行为时,可以采取有利于司乘人员安全的避险措施。对正在进行的妨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同乘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报警。
该决定已于年9月1日起实施。
大连六旬老汉抢公交车方向盘
文章来源:大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