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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一女子扰乱核酸检测秩序,拘役五个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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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1日,辽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妨害新冠疫情防控工作的刑事案件,被告人韩某犯袭警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

年11月17日12时30分许,在瓦房店市五一路义勇小学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点,被告人韩某两次穿过警戒带实施插队行为,其行为被现场执勤民警发现并制止后,被告人韩某用手推搡执勤民警,并用拳头殴打其上身和头面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袭警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韩某案发后的认罪悔罪态度,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以案释法

维护国家法律尊严,执法权威不容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袭警罪)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官提示

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在中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查、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

在疫情防控背景下,个人在实现个人自由时应有所限制,广大群众应当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有关规定,自觉配合执法执勤民警、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志愿者的工作,不得罔顾集体利益。每位公民在日常生活中都应遵守法律底线,约束自身行为,对每一位防疫工作者给予充分尊重、最大支持,切勿因一时冲动令自己追悔莫及。

来源:半岛晨报

编辑:董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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